公开制度
时间:2023-12-29
来源: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院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院信息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医院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根据医院自身实际服务情况,以下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医院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医院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医院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医院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分为资质类和服务类两类信息:
资质类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政府部门指定的,带有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审批、备案、评审等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
服务类信息是指医院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公众需要或关注的服务信息。
第七条 医院的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
第八条信息公开可以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医院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二)咨询台、服务台;
(三)人员岗位标识;
(四)政府门户网站或医院门户网站;
(五)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
(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七)咨询服务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医院设置的咨询窗口获取医疗服务信息,相关部门提供复制、复印等服务的可以收费,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公开责任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是医院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科室)主任是部门(科室)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科室)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各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各部门信息公开的文件资料应当独立建档保存,以备查询及监督。各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报告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信息公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密切配合,使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在内容、程序、形式上更加合法合理、规范有序。
第十六条 医院要逐步建立信息公开的评估评价体系,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价。对于未按制度进行信息公开或公开的信息形式不规范、更新不及时,应责成有关科室限期整改,对故意弄虚作假,欺瞒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上级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21日印发的《一汽总医院院务公开制度》(汽医办字[2018]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