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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时间:2024-03-18     来源: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一、参保范围
      1.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我市在校学生;
      3.持有我市居住证,长期在我市居住,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
      二、缴费时间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实行参保人个体按自然年度集中预交制。预缴费期统一设定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既预缴期为每年的第四季度。
      集中预缴期内按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含新参保),享有下一年一个自然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对当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补缴当年个人医保费的参保个人(含新参保),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三、普通门诊统筹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上、支付限额以下合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50%。
      四、普通住院
      居民医保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市级)、三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1200元;分段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70%~80%、60%~70%、55%~65%;居民基本医保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居民医保住院年度起付标准为5000元(学生儿童、低保对象为2500元),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达到年度起付标准后再次入院,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五、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个人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12000元以上0-1万元部分,补偿60%;1万元-10万元部分,补偿7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80%。
      六、生育补贴审批
      城乡居民医保生育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我市统筹区域内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照定额标准支付。
      城乡居民住院生育时,要到选定的就诊医院进行审批,否则不享受该项待遇。我院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市级住院生育定额标准。
      定额标准:正常产:2350元;正常产伴侧切:2450元;剖宫产:2850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2950元
携带材料:(1)《住院证》原件(2)社会保障卡(3)围产保健手册原件(4)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审批时间:正常工作日
      审批地点:吉林省一汽总医院门诊二楼医保审批窗口
      七、门诊慢性病
      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19种门诊慢性病和病种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病基金支付比例为60%。罹患多种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每增加一个病种,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额度在原最高额度基础上增加 480 元。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额度不能突破6500元。
      八、门诊特殊疾病
      门诊特殊疾病,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前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补差计算。
      九、学生门诊意外伤害
      学生、儿童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乡居民,年度内意外伤害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100元(不含100元) 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