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就诊指南 > 长春市居民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长春市医疗救助政策 救助范围
时间:2024-03-18     来源: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一、长春市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长春市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下列人员:
      (一)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二)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四)四类人员:上述人员以外,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救助标准
      一、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参保资助:
      (一)对一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优
      (二)对二类人员给予定额资助;
      (三)对过渡期内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同等定额资助。
      定额资助标准按照省级统一设定的标准确定。


二、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
对象类别

起付标准

救助比例

年度救助
限额

一类人员

不设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比例救助

3万元

二类人员

除13种特殊疾病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年度800元

13种特殊疾病全额救助;其他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70%

3万元

三类人员

起付标准为3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40%

1万元

四类人员

起付标准为8000元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30%

1万元

      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含)以下儿童,住院救助比例上浮10%(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
      孤儿(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下同)参照特困人员给予同等住院救助待遇。

三、门诊救助

医疗救助
对象类别

起付标准

救助比例

年度救助限额

门诊慢病
救助

不设

适用于一类、二类救助人群。门诊慢性病救助病种范围按救助对象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病种范围确定。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50%比例救助,计入相应类别救助对象年度救助最高限额。

1000元
(计入3万元)

门诊特殊疾病
救助

一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
二类(13种特殊疾病不设起付标准)、三类、四类人员门诊特殊疾病与住院救助使用共同累计起付标准

门诊特殊疾病救助病种范围按救助对象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确定。一类、三类和四类人员门诊特殊疾病救助标准参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二类人员中的13种特殊疾病患者门诊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比例救助,不设起付标准。除13种特殊疾病患者外的其他二类人员门诊特殊疾病救助标准按70%比例救助。

同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一致

      办理流程
      一、“一站式”结算:对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的,纳入“一站式”结算范围,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二、四类人员通过依申请方式实施救助;
      三、医后救助:患者持身份证(如为代办,还需持代办人身份证)、救助对象身份证明、结算票据原件、诊断书、低自付、门诊特殊疾病、双通道药品申请表,到医疗救助窗口(门诊楼3楼)申请救助;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救助政策的,通过长春市医疗救助后台管理系统给于救助办理,不符合救助政策的,告知并退回。

      救助管理
      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