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院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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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
起付标准 |
救助比例 |
年度救助 |
一类人员 |
不设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比例救助 |
3万元 |
二类人员 |
除13种特殊疾病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年度800元 |
13种特殊疾病全额救助;其他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70% |
3万元 |
三类人员 |
起付标准为35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40% |
1万元 |
四类人员 |
起付标准为80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30% |
1万元 |
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含)以下儿童,住院救助比例上浮10%(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
孤儿(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下同)参照特困人员给予同等住院救助待遇。
三、门诊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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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
起付标准 |
救助比例 |
年度救助限额 |
门诊慢病 |
不设 |
适用于一类、二类救助人群。门诊慢性病救助病种范围按救助对象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病种范围确定。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50%比例救助,计入相应类别救助对象年度救助最高限额。 |
1000元 |
门诊特殊疾病 |
一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 |
门诊特殊疾病救助病种范围按救助对象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确定。一类、三类和四类人员门诊特殊疾病救助标准参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二类人员中的13种特殊疾病患者门诊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比例救助,不设起付标准。除13种特殊疾病患者外的其他二类人员门诊特殊疾病救助标准按70%比例救助。 |
同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