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
支付限额 |
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
乙类医保普通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项目、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
|||||
人员类别 |
三级 |
二级 |
一级及以下 |
三级 |
二级 |
一级及以下 |
|||
基金支付限额年度累计20万元以内 |
在职 |
1000元 |
700元 |
400元 |
85% |
88% |
91% |
10% |
|
退休 |
87% |
90% |
93% |
8% |
|||||
公务员医疗补助 |
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基金可支付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起付线标准费用+超限价部分),由省直公补基金支付60%,省直公补基金实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10万元。 |
||||||||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累计50万元以内(200000-700000元)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支付90%。 |
||||||||
|